(2017)吉0802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白城市汇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庆贺、王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城市汇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庆贺,王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804号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汇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白城市。被执行人:王庆贺,住白城市。被执行人:王晋,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白城市汇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庆贺、王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0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傅帮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