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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甬江信用社、郭颖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甬江信用社,郭颖军,乌根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74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甬江信用社,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北路138号,组织机构代码:254102031。代表人:金贤。被执行人:郭颖军,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乌根祥,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甬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郭颖军、乌根祥[(2016)浙0205民初2730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甬江信用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5执7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继安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杨玉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