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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xx与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郑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1991号原告:张xx,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生,住淮滨县。被告:郑xx,男,汉族,成年人,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xx负担。审 判 长  吴 祥人民陪审员  王晓娟人民陪审员  黄国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廖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