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xx与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郑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1991号原告:张xx,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生,住淮滨县。被告:郑xx,男,汉族,成年人,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xx负担。审 判 长 吴 祥人民陪审员 王晓娟人民陪审员 黄国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廖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