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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冯鸿彬与刘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鸿彬,刘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209号原告:冯鸿彬,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刘福生,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鸿彬诉被告刘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鸿彬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案诉讼被申请人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鸿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鸿彬负担。审判员  乔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