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崔立红与小刚唐山秦皇岛专线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立红,小刚唐山秦皇岛专线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238号原告:崔立红,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委托代理人:崔占成,男,1943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安平县。被告:小刚唐山秦皇岛专线,地址:河北省安平县。负责人:王小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立红与被告小刚唐山秦皇岛专线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立红负担。审判员 韩锦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