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异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沈婵妃、沈婵龙等与周坤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婵妃,沈婵龙,沈艳辉,崔永强,周坤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异52号异议人(案外人):沈婵妃,女,汉族,1967年11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异议人(案外人):沈婵龙,男,汉族,1964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异议人(案外人):沈艳辉,女,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婵妃。申请执行人:崔永强,男,汉族,1974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周坤维,男,汉族,1986年8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永强与被执行人周坤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拟处分被执行人周坤维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京海花园塔楼13E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案外人沈婵妃、沈婵龙、沈艳辉不服上述执行措施,对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已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崔永强与被执行人周坤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案外人沈婵妃、沈婵龙、沈艳辉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沈婵妃、沈婵龙、沈艳辉书面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沈婵妃、沈婵龙、沈艳辉撤回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曹 勇审判员 王晋海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