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行审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沛县湖西中学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沛县湖西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22行审223号申请执行人: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沛县新城区沛公路。法定代表人:刘洪兵,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涛,督查科副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志浩,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沛县湖西中学。住所地:沛县大屯镇。法定代表人:王飞。申请执行人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沛人社察理字(2016)第20号书。申请执行人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执行人沛县湖西中学未按规定为梁红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沛县湖西中学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6月29日对被执行人沛县湖西中学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沛人社察处告字(2016)第X026号)要求被执行人为职工梁红兵办理养老保险,沛县湖西中学逾期未按指令书要求改正。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7月12日向沛县湖西中学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沛人社察罚字(2016)第20号),督促沛县湖西中学按要求整改,被执行人在接到行政处理告知书后,未按要求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也未向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辩,被执行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证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保证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沛县湖西中学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对你单位拒不整改的行为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圆罚款的行政处罚。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沛人社察理字(2016)第2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沛人社察理字(2016)第2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诗玥人民陪审员 朱 莹人民陪审员 张 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