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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执2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詹振、吴伟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振,吴伟驰,田勇标,蒋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2执23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詹振,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执行人:吴伟驰,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执行人:田勇标,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执行人:蒋丽梅,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浙1122执23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伟驰所有的汽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伟驰所有的车辆牌照为浙K×××××北京现代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