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0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焦三元与詹红光、袁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三元,詹红光,袁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焦三元,女,1972年10月5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现住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詹红光,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袁玉林,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申请执行人焦三元与被执行人詹红光、袁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焦三元与被执行人詹红光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焦三元申请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建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