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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尤吉国与董付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吉国,董付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尤吉国,男,1933年10月3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董付海,男,1952年10月2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初字第01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董付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4.8011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尤吉国与被执行人董付海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邓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