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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财保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石耐天与叶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耐天,叶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财保164号之一申请人:石耐天,男,生于1977年12月12日,汉族,住长清区。被申请人:叶彬,男,生于1975年6月12日,汉族,住长清区。2017年08月18日,本院作出(2017)鲁0113财保16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F03**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已交纳保证金,并申请解除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F03**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张善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