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财保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石耐天与叶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耐天,叶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财保164号之一申请人:石耐天,男,生于1977年12月12日,汉族,住长清区。被申请人:叶彬,男,生于1975年6月12日,汉族,住长清区。2017年08月18日,本院作出(2017)鲁0113财保16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F03**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已交纳保证金,并申请解除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F03**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张善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