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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银锡杰、李少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锡杰,李少华,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577号申请执行人银锡杰,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住钦南区。申请执行人李少华,女,1973年4月9日出生,住钦南区。被执行人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张功科,董事长。银锡杰、李少华申请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适宜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凤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