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四川云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云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1123号原告:四川云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号*幢**层**号。法定代表人:尚延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宾,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金桥镇金灵庙******号。法定代表人:龚娅,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四川云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被告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云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陈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杨宇凌书 记 员 母茂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