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3行审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贵州客车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贵州客车厂,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103行审59号申请执行人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D12组团B栋1单元13楼。法定代表人张忠于,局长。委托代理人XX高,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魏李霞,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贵州客车厂,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三桥新街18号。法定代表人田华。被执行人李某,男,彝族,1984年9月27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三桥新街18号1栋1单元5-1号,身份证:522423198409278312。2017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本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立即将位于贵阳市云岩区三桥新街18号1栋1单元5-1房屋腾空并搬离,将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称,为加快贵阳市城市发展,经相关部门批准,在贵阳市云岩区三马片区实施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三纵一横”4号线建设,需对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规定,云岩区人民政府下达了《云岩区人民政府关于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三纵一横”4号线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云府发(2015)442号)、《云岩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云府发(2015)443号)和《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三纵一横”4号线红线范围内居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执行人贵州客车厂所有的云岩区三桥新街18号1栋1单元5-1房屋属征收范围,被执行人李某为该房屋承租人。2016年11月30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客车厂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申请人提供新建厂安置房源D4、D6、B3、G1、G4、G6栋中靠档安置80套成套住宅与被执行客车厂云岩区三桥新街18号周转房1至8单元共80户进行产权调换,被执行人须在2017年5月31日前清退完房屋使用人,将房屋交付申请人拆除。交房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迟迟未将房屋交付申请人拆除,申请人于2017年6月17日催告被执行人在确定的期限内搬迁,但仍遭到被执行人的拒绝。综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的,经催告后,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家庭档案卡;2、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文件云府发【2015】442号;3、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三纵一横”4号线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决定的通告;4、云岩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照片;5、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示照片;6、关于推荐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三纵一横”4号线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通知公示照片;7、关于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告照片;8、评估结果公示照片;9、分户汇总表照片;10、关于对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三纵一横”4号线、轨道交通2号线项目涉及被征收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的请示;11、云某专议【2017】38号;12、筑重征指专议【2016】3号;13、贵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14、房屋征收补偿协议;15、“三纵一横”1、2、3、4号路房源销控图;16、三马片区新建厂地块安置区户型图;17、与承租人达不成签约的情况说明;18、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表;19、《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表》送达回证;20、催搬迁通知书送达回证两份;21、租住证明。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其所辖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及补偿工作系其法定职责。现被执行人贵州客车厂具有产权的贵阳市云岩区三桥新街18号1栋1单元5-1房屋属于征收范围,被执行人李某是该房屋的承租人。2016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贵州客车厂与申请执行人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某未能就征收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发出《催搬迁通知书》并于2017年6月17日依法送达给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贵州客车厂进行了签收,被执行人李某拒绝签字,但是有社区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并签名,该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征收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因被执行人在与申请执行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收到《催搬迁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所以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催搬迁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申请强制被执行人立即将位于贵阳市云岩区三桥新街18号1栋1单元5-1房屋腾空搬离并将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准予执行。审判长 姚 红审判员 孙贵宝审判员 闫仁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