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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1880号原告: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传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佛根。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诉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计5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白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