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丽晶与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晶,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202行初5号原告王丽晶,女,住绥化市。委托代理人韩峰,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址:绥化市北林区迎宾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明,职务局长。行政负责人朱兴明,职务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铁军,男,职务科长。委托代理人韩波,男,职务副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晶不服被告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王丽晶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丽晶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丽晶负担。审判长 亓艳春审判员 曹洪源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