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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娟与汪海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娟,汪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黄娟,女,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临湘市人。被执行人汪海洋,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务工,湖南省临湘市人。申请执行人黄娟与被执行人汪海洋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及土地等财产状况,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682执1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彭 萧审判员 钟临辉审判员 雷 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