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4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云阳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茂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阳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茂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4052号原告:云阳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建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65607184N。法定代表人:杜长彬,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均,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重庆茂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大雁路97号A幢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36550929M。法定代表人:刘建明,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云阳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茂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同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阳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52.00元,减半收取155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生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