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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3执3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梅志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志国,王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3执3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梅志国,男,41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王彭,男,41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志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彭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梅志国执行款××元及利息。执行中,已执行到位××元,余款及利息尚未履行,因王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梅志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攀审判员  李太刚审判员  郑开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卫毅飞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