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执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谢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谢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定代表人:徐小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俊,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谢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俊银行存款8190.1632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