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赵光宇与秦雪建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宇,秦学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104号申请人:赵光宇,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秦学建,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邓法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中,三次查询金融机构无存款;经查询车管部门,无车辆;房管部门无房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长期务工,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