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刑终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嘉全、黄仕泽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嘉全,黄仕泽,陈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952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嘉全,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2017年3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辩护人代锐,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黄仕泽,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熙,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2016年12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嘉全、黄仕泽、陈熙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川0113刑初144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刘嘉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黄仕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陈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对被告人刘嘉全、黄仕泽、陈熙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嘉全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嘉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嘉全撤回上诉。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3刑初1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忠审判员 李宗敏审判员 陈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干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