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贵州与李明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贵州,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1000号申请执行人:刘贵州,男,生于1949年7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李明,男,生于1982年2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贵州与被执行人李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4973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贵州于2017-04-2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李明依法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同日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屋、支付宝、证券等信息登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两辆,一辆为摩托车,其余一辆为长安牌小轿车,均没有价值,且并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临控措施,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行踪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明尚欠案款154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96元、执行费2224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第10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235民初4973号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刘 放审判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