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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谢仁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仁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3刑初24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仁福,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曾因犯抢劫罪、流氓罪于1990年12月30日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4年3月3日被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现因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7〕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仁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祖成、章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仁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3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谢仁福饮酒后驾驶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建瓯市豪栋街47号门前路段时,与孙某驾驶的闽H×××××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仁福离开现场,经孙某报案,民警在谢仁福家中将其找到。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谢仁福的检测结果为198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建瓯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由医务人员采血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2.6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谢仁福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另查明,2017年7月23日,被告人谢仁福与被害人孙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谢仁福一次性赔偿孙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88元,并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材料,到案经过,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陆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谢仁福的供述与辩解,呼气式酒精测试报告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调解协议书、收条、车辆维修发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仁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与他人车辆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仁福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在肇事后驾车逃逸,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谢仁福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仁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陆文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雯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