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恢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山东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智冠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智冠电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35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闫楼镇三教寺村。法定代表人:杨继哲,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荣智冠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同富裕工业区20栋四楼404厂房。法定代表人:陶本青,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荣智冠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深圳市荣智冠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12086.60元。被执行人深圳市荣智冠电源技术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要求其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于2017年4月9日在法院执行司法网络查询平台查询其银行存款无余额,查询互联网银行、证劵、车辆也无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6308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元及案件受理费2991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申请执行费466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枫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国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