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4民初4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4893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惠山区洛社镇张元元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惠山区洛社镇张元元食品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4民初4893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山区洛社镇张元元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星火西大街***号。经营者:李二鹏。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公司)与被告惠山区洛社镇张元元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云南白药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公司撤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此款已由云南白药公司预交),由云南白药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博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纯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