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小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刑初1431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小军,男,1992年2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饶市上饶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转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7)1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小军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小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胡小军通过微信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23部疑似淫秽视频贩卖给微信好友林某。经温岭市公安局鉴定,其中21部为淫秽视频。2017年5月19日9时许,温岭市公安局石塘镇派出所民警在本市石塘镇海景名苑前抓获被告人胡小军,并从其身上搜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被告人胡小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小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手机一部,证人林某的证言,被告人胡小军的供述,扣押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扣押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小军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小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小军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英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豪迪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