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孔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孔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55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孔某,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姜某,女,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关于刘某申请执行孔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9001民督4号济源市人民法院支付令,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孔某、姜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孔某、姜某履行(2017)豫9001民督4号济源市人民法院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孔某、姜某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孔某在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执1949号执行案件有25000元现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孔某在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执1949号执行案件的25000元现金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