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3执1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光喜、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喜,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光喜,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188号(新城国际大厦)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6849594573(4-5)。法定代表人:武昌平,(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光喜与被执行人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73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