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陶双祖与彭立军、李明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双祖,彭立军,李明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741号原告:陶双祖,男,汉族,1972年5月11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彭立军,男,汉族,1973年12月31日出生,住襄阳市。被告:李明云,女,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襄阳市。原告陶双祖与被告彭立军、李明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陶双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陶双祖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衡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