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4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清河县大兴绒毛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清河县大兴绒毛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4执14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渤海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05941463-8。法定代表人杜彦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省清河县大兴绒毛厂,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彭双庙,注册号:1305342400156。负责人彭洪锁,该厂厂长。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清河县大兴绒毛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冀0534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3月0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省清河县大兴绒毛厂送达法律手续,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0534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栋审判员 刘庆和审判员 郭玉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