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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4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成当与李永蕊、戴爱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成当,李永蕊,戴爱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4321号原告:戴成当,男,195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李永蕊,女,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戴爱朋,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戴成当与被告李永蕊、戴爱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戴成当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成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戴成当负担。审判员  金赛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瞿柯彬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