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4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成当与李永蕊、戴爱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成当,李永蕊,戴爱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4321号原告:戴成当,男,195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李永蕊,女,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戴爱朋,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戴成当与被告李永蕊、戴爱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戴成当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成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戴成当负担。审判员 金赛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瞿柯彬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