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9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邢雨林寇士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雨林,寇士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905-1号申请执行人邢雨林,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寇士林,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翁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对此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寇士林在翁牛特旗大兴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寇士林在翁牛特旗大兴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月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