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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561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夏平、卢秋梅与被执行人陈德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江永县支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9执561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夏平,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永县人。申请执行人:卢秋梅,女,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陈德新,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负责人:张燕,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欧阳夏平、卢秋梅与被执行人陈德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60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陈德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6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