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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凯里市三棵树镇众亿建筑物资租赁站申请执行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凯里市三棵树镇众亿建筑物资租赁站,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01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凯里市三棵树镇众亿建筑物资租赁站被执行人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自觉完全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01民初30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凯里市三棵树镇众亿建筑物资租赁站租金、赔偿金、违约金、律师费共计52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300000元,被执行人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需支付2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凯里市三棵树镇众亿建筑物资租赁站。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2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具体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至本院在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6232610580001651195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 祥 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船(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