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慧珍、孙军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慧珍,孙军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33号申请执行人周慧珍,女,1984年5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孙军晓,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4585号判决书,于2017年6月28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孙军晓、聂陈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瓯南街道侨发秀水名都3幢602室房屋、AC12号贮藏室及AW53号地下车位(权证号:00××57)。2017年8月1日张婷婷(公民身份号码)以85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孙军晓、聂陈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瓯南街道侨发秀水名都3幢602室房屋、AC12号贮藏室及AW53号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婷婷所有。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产权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人民陪审员 邹 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珍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