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2民初4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福建盛凯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曾焕立、杨秀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盛凯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焕立,杨秀专,晋江市鑫锴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4896号原告:福建盛凯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新塘街道商郭社区福兴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MA34813YX5。法定代表人:林天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洋,男,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康,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焕立,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杨秀专,女,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晋江市鑫锴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东石镇四居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687635730。法定代表人:曾焕立,该公司执行董事。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杏,晋江市东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盛凯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焕立、杨秀专、晋江市鑫锴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于庭外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盛凯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福建盛凯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志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秋萍速录员  杨燕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