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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行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怀宁县宏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资源行政管理:地质矿产行政管理(地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宁县宏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91行初60号原告:怀宁县宏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刘贤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佳宋,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景明,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孙爱民,厅长。委托代理人:夏登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洁,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宁县宏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不服地质矿产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宁县宏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于2017年8月21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怀宁县宏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宁县宏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宁县宏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毕守国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人民陪审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