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3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邵恭庆与大连泽洋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恭庆,大连泽洋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3902号原告:邵恭庆,男,1958年2月9日出生,满族,现住大连甘井子区。被告:大连泽洋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永丰村南环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富岩,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邵恭庆与被告大连泽洋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恭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邵恭庆负担。审判员 王兴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