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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3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邵恭庆与大连泽洋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恭庆,大连泽洋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3902号原告:邵恭庆,男,1958年2月9日出生,满族,现住大连甘井子区。被告:大连泽洋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永丰村南环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富岩,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邵恭庆与被告大连泽洋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恭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邵恭庆负担。审判员  王兴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