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5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诉重庆福瑞达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重庆福瑞达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605号原告: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金剑路266号B栋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709375272。委托代理人:郭唱,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静,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福瑞达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石杨三路18号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6087968X4。法定代表人:吴智华,总经理。原告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重庆福瑞达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宗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