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德旺与XX伙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德旺,XX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02民初3116号原告:姚德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春,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禾,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XX伙,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原告姚德旺与被告XX伙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德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欠款人民币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四季花城室外附属工程,工程结束后,双方结算工程款为36万元,被告陆续支付34万元后于2015年2月15日出具“情况说明”一张,并承诺余款2万元于2015年端午节付清,后仅支付1万元,余款1万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2015年2月15日,XX伙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说明欠到姚德旺四季花城项目部附属工程款2万元,并约定于2015年端午节付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XX伙于2016年2月6日支付欠款1万元,余款1万元至今未履行付款,显构成违约,故姚德旺诉请判令其给付上述欠款,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支持。XX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姚德旺欠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XX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莉莉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