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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02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来宾市兴宾区中意饲料店、黄德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宾市兴宾区中意饲料店,黄德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来宾市兴宾区中意饲料店,经营场所:来宾市兴宾区。经营者:梁海兰。被执行人黄德先,男,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申请执行人来宾市兴宾区中意饲料店与被执行人黄德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02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德先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来宾市兴宾区中意饲料店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在土地、车辆、工商、银行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依法拘传被执行人黄德先到庭,经询问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017年8月18日被执行人家属主动缴纳案件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提前解除被执行人的拘留措施,并同意其年底前履行剩余部分案件款,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6)桂1302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庆许审判员  江祖添审判员  韦立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灵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