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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4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谢华燕与四川省熹玛沃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华燕,四川省熹玛沃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4022号原告:谢华燕,女,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友,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熹玛沃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杨馥宇。原告谢华燕与被告四川省熹玛沃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谢华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华燕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罗 蕊人民陪审员 赵 志人民陪审员 张雅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玉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