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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开封市开封新区开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丁秀针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开封新区开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丁秀针,张长喜,王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719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开封新区开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丁秀针,女,汉族,1963年10月生,住开封市。被执行人:张长喜,男,汉族,1967年3月生,住开封市。被执行人:王高强,男,汉族,1972年3月生,住开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11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丁秀针、张长喜、王高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丁秀针、张长喜、王高强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严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