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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吴某、董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13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董某,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吴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陈汇泉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季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