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吴某、董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13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董某,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吴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陈汇泉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季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