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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21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罗大明与湖北裕国菇业有限公司、湖北裕国菇业股份有限公司殷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大明,湖北裕国菇业有限公司,湖北裕国菇业股份有限公司殷店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21民初1664号原告:罗大明,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随县人,农民,住随县。委托代理人:金美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裕国菇业有限公司。地址:随县烈山湖东路。法定代表人:雷于国,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裕国菇业股份有限公司殷店分公司。负责人:陈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菊林(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大明与被告湖北裕国菇业有限公司、被告湖北裕国菇业股份有限公司殷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大明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0元,由原告罗大明负担。审判员  郭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