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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6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陈玖平与曹金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玖平,曹金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6394号原告:陈玖平,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郭渠江,新疆百丰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阳,新疆百丰田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金翠,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玖平与被告曹金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玖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玖平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16.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658.09元,其余658.0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赵金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莉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