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泰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陈克华、陈祥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克华,泰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陈祥林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克华,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荣华,江苏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火车站西侧站前路。法定代表人:章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年,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祥林,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上诉人陈克华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祥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初3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泰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以与其他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陈克华、陈祥林均表示同意泰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陈克华同意自愿承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泰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初385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泰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379元,减半收取3689.5元由泰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79元,减半收取3689.5元由陈克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爱宏审判员 钱 晖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莉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