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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6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商利与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桐乡振兴中路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利,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桐乡振兴中路分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6205号原告:商利,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桐乡振兴中路分店。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80707922D。负责人:詹恒吉。原告商利与被告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桐乡振兴中路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商利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利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利负担。审判员  赵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