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2民初14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蔡锦林与唐莉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锦林,唐莉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4286号原告:蔡锦林,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西美,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唐莉丽,女,1983年4月出生,黎族,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原告蔡锦林与被告唐莉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蔡锦林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锦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6元,减半收取计2023元,由原告蔡锦林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长  谭震华审判员  何文璋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壹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