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蔡锦林与唐莉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锦林,唐莉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4286号原告:蔡锦林,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西美,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唐莉丽,女,1983年4月出生,黎族,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原告蔡锦林与被告唐莉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蔡锦林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锦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6元,减半收取计2023元,由原告蔡锦林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长 谭震华审判员 何文璋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壹樑 关注微信公众号“”